云南省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云南省關于規范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促進作風好轉和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央和省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領導干部主持操辦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喪嫁娶事宜。除婚喪嫁娶外,領導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學、建房喬遷、工作變動、慶生祝壽等名目宴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的人員。
第三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節儉、廉潔的原則,帶頭移風易俗,自覺抵制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等歪風。
第四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參與婚喪喜慶宴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二)嚴禁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嚴禁以單位名義組織宴請;
(四)嚴禁用公款送禮;
(五)嚴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財物;
(六)嚴禁使用公務用車;
(七)嚴禁擅自放假和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嚴禁在本單位或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費用;
(九)嚴禁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上交組織處理。
第六條 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中需宴請的必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具體事宜、時間、地點、宴請人員范圍、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簽訂廉政承諾,經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干管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將報告情況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榧奘乱藨崆?/span>10天報告,喪葬事宜不能提前報告的,應于事后10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第七條 對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以及違反第四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各級黨組織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責任。對疏于監督管理,導致管轄范圍內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反有關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領導干部執行本暫行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職述廉對照檢查的一項內容。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副職(含,下同)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各州市、各單位可參照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意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共云南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